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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Mylene Feng

在没有法律建议的情况下揭开围绕家庭法合同的误解



我们之前的博客文章讨论了安大略省已婚和未婚夫妇的财产权。在我们发布帖子的第二天,我们接到了一个潜在客户的电话,她想使用自己起草的分居协议与她的配偶分割财产。双方都坚决不让律师参与进来。他们自愿同意并签署了这项协议。接下来,双方希望分割他们共同拥有的两处财产。关键问题是,这项缺乏法律监督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否可以促进财产分割。



什么是家庭法合同 (Domestic Contracts)

首先,让我解释 一下什么是家庭法合同。家庭法合是从两个家庭伴侣之间, 无论已婚或未婚,不论性别如何, 对双方 最重要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概述了他们在关系期间和之后的权利和责任。该协议对于双方达成公平和安全的安排至关重要。



五种类型的家庭合同

根据 FLA 的第 IV 部分,安大略省允许五种类型的家庭合同:

  1. 同居协议。

  2. 婚约。

  3. 分居协议。

  4. 亲子协议;和

  5. 家庭仲裁协议。



有效性 形式

  1.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名并得到见证。

  2. FLA 第 35 (1) 条规定,作为国内合同一方的人可以将合同连同该人的宣誓书一起提交给安大略省法院或高等法院家庭法院的书记员,说明该合同有效且未被法院或协议撤销或更改。

  3. 第 35(2) 条解释了提交申请的效力:

  4. 向法院提交的分居协议中包含的支持或赡养费条款,

  5. 可以强制执行。

  6. 可根据第 37 条进行更改。

  7. 除为子女提供抚养费的情况外,可根据第 38 条增加,并且

  8. 对于儿童抚养费的规定,可以根据第 39.1 条重新计算,就像它是提交该条款的法院的命令一样。



使家庭合同无效的最常见原因

  1. 胁迫:如果一方被迫签署合同。

  2. 不合情理: 如果合同包含不公正的条款和条件。

  3. 缺乏完整的财务披露。

  4. 未能理解协议的条款和后果。



未能进行全面和坦率的财务披露

FLA 第 56(4) 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以下内容撤销国内合同或其条款:

  • 如果一方未能向其他重要资产披露在订立国内合同时存在的重大债务或其他负债。

  • 在向法院申请离婚之前,必须充分和彻底地准备所有双方分居协议。这将避免在提交申请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和成本。



再婚的障碍

FLA 第 56(5) 条规定,如果法院确信配偶一方消除阻碍另一方在其信仰范围内再婚的障碍是达成协议或和解的考虑因素,法院可以应申请撤销全部或部分分居协议或和解。 



撤销家庭合同的两部分测试

Levan v Levan 一案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OCOA) 为撤销家庭合同制定了两部分测试:

  1. 法院必须确定寻求使协议无效的一方是否能够证明已经发生了条款中概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况。

  2. 法院必须考虑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支持撤销协议是否适当。



FLA 第 33(4) 条还授权法院撤销放弃配偶赡养费:

  1. 法院可以宣布国内合同中的赡养费条款或弃权无效并强制执行赡养费,即使合同排除了这一条款。

  2. 如果提供赡养费或放弃赡养费的权利导致不合情理的情况。

  3. 如果赡养费的提供有利于或由有资格从公帑中领取赡养费津贴的受抚养人或代表其提供豁免;或

  4.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拖欠合同规定的抚养费。




关键案例

在 Miglin v Miglin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项重要裁决。尽管 Miglin 夫人没有声称撤销双方的分居协议,但她成功地要求获得配偶赡养费,尽管分居协议包含全面的豁免。

 


结论

当我还是一名实习生时, 我清楚地记得的一个案例。该案涉及一名前妻,由于前夫在退休计划制造了虚假陈述,他向前妻支付的费用大大减少,并在前妻签署协议的当天秘密与雇主续签合同,因为他不想与前妻分享他的养老金。因此 前妻提出诉讼,指控前夫的欺诈和虚假陈述。


近年来,令人担忧的是,个人试图利用 FLA 第 56(4) 条使他们的同居和婚姻协议无效的案件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在于对合同提出异议的一方。虽然独立法律咨询 (ILA) 不是强制性的,但强烈建议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在最近的 Caparello v. Henkenhaf 案中,格雷法官强调了在适当情况下谈判同居和婚姻协议并获得法律和专家建议的关键性。双方必须避免在没有法律顾问的情况下制定分居协议的陷阱,因为这会大大增加法院拒绝它的风险。最后,在法庭上质疑合同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可能会导致代价高昂的法律斗争,消耗时间和财力.

 

如果您有任问题或疑虑, 请联系我们的办公室; 我们的专业团队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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