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法》(FLA) 在安大略省的家庭法事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管理财产权方面, 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和公正。
平均分配财产 (Equalization)
安大略省法律承认婚姻在婚姻解除的情况下是一种经济伙伴关系。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积累的利益应由双方平均分享。这是通过计算婚姻期间双方资产价值的净增长来确定的,称为他们的净家庭财产 (NFP)。 法律通过要求 NFP 较高的配偶向另一方支付均衡付款来确保公平,从而维护财产分割的公正原则,并为过程的公平性提供保证。
财产的全面定义
FLA 第 4 节 提供了财产的全面定义,包括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中的任何权益,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既得的还是或有的。
在安省,当婚姻因任何原因结束时,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必须平均分配。您的资产包括以下内容:
婚姻居所
汽车
商
家具
养老金
钱
婚姻居所
根据 FLA 第 18 条,婚姻住所只是已婚夫妇在分居时的家庭住所。本节还强调了在处理财产(例如出售或抵押)时需要配偶同意的要求。在安大略省,《婚姻法》的第一部分明确概述了婚姻财产的权利。它们专门用于保护已婚或前婚配偶(包括同性伴侣)的利益。这些重要权利在婚姻破裂后发挥作用,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在婚姻破裂发生之前寻求平等财产时,为您的法律权利提供保障并确保您的利益得到保护。
什么被认为是婚姻居所
在第二部分,FLA 第 28(1) 条 规定“婚姻住所”一词适用于位于安大略省的房屋。但是,假设其中一方在分居时用作家庭住所的是1 间位于佛罗里达州自购 的公寓。在这种情况下, FLA 第 II 部分中有关婚姻住所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
NFP 的计算和均衡
FLA 规定了婚姻破裂时财产分割的制度,等于从结婚日期 (M-Date) 到估值日期 (V-Date) 每个配偶的净资产增长的差额。
V-Date 是指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夫妻分居的日期,并且没有合理的机会恢复同居。
批准离婚的日期。
宣布婚姻无效的日期。
配偶一方根据第 5 条第 (3) 款(不当耗资)开始申请并随后获得批准的日期。
配偶一方去世,另一方幸存之日的前一天。
一旦确定了每个配偶的 NFP 值,NFP 较高的配偶就会向 NFP 较低的配偶支付 均衡付款。
确定 NFP 中包含的内容的三个步骤
物业必须符合《婚姻法》第4(1)条所订的物业定义。
必须在 V-Date 和/或 M-Date 上为属性分配一个值。
必须确定财产的所有权。拥有财产所有权的配偶必须包含在配偶的 NFP 中。
均衡付款 (Equalization Payment) 是双方 NFP 值之间差额的一半。无论其性质如何,所有财产都包含在 NFP 计算中,并且必须对或有利益进行估值。重大异常(称为排除项)确定 NFP 计算中不包括的内容。
计算 NFP 涉及确定共享资产和排除项,例如礼物、遗产和某些养老金。这些排除可能会影响最终 NFP 的数字,因此了解这些例外情况对于确保公平计算并让您感到知情并为该过程做好准备至关重要。
标志性案例
在 Lowe v. Lowe 案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COA) 明确裁定,在计算家庭净资产时,工作场所安全和保险委员会 (WSIB) 的养老金不应被视为“财产”——尽管一般做法是将养老金包括在此类计算中。这一基于具体判例法的关键决定为家庭法事务中 WSIB 养老金的处理树立了明确的先例。
在最近的 Dembeck v. Wright 案中,COA 审议了是否应将遣散费算作平等计算的财产,无论是从结婚之日还是分居之日。法院的结论很有影响力:必须在这些特定日期确立权利或权利,遣散费才有资格成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该裁决澄清说,截至结婚之日,根据《就业标准法》(ESA) 累积的遣散费不符合财产标准,因为除非终止雇佣关系,否则配偶无权或资格获得遣散费。
均衡付款条款
法院可以允许欠下长达 10 年的均衡付款的配偶履行该义务。配偶可以通过协议延长此期限。通常,付款时间要短得多。法院对均衡付款是否产生利息也有自由裁量权(假设将支付利息)。
了解不合情理的深度
在极少数情况下,均衡支付可能会有所不同,称为“不平等”均衡。 如果正常的计算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这种情况很少见,主要见于持续时间少于五年的婚姻、家庭合同以外的合同、轻率消耗 NFP 以及婚姻期间的极端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多于或少于 NFP 之间差额的款项。法院很少考虑估值日期后的事件,但法官可以考虑配偶一方的严重财务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付款人在 V-Date 之后净资产严重下降就是不合情理的情况。
均衡索赔的时限
如果没有延期令,必须在 分居后六年内、离婚或无效后两年内或 第一配偶去世后六个月内提出平等要求。
婚姻居所的独家管有权
FLA 的第二部分概述了安大略省婚姻住宅独有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已婚夫妇拥有不止一个婚姻住所。如果配偶一方拥有婚姻住所的唯一所有权,另一方配偶可以登记指定以确保该财产不被抵押或处置。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出售或抵押婚姻房屋,法院有权在特殊情况下将婚姻房屋的独家占有权判给配偶任何一方。
FLA 第 24(3) 条 概述了法院在决定是否发布独家占有令时将考虑的因素。
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评估任何当前的第 I 部分(家庭财产)命令和抚养令。
评估配偶双方的财务状况。
审查双方之间的任何书面协议。
提供替代住房选择。
审查配偶一方对另一方配偶或子女的任何暴力行为。
如果婚姻居所是联名拥有但完全由一方使用,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占用租金。这很少被授予,因为它通常由居住者承担大部分费用或接受抚养费来抵消。
财产保全
在法律诉讼期间,法院可以命令配偶任何一方保全财产。该订单必须指定所需的保留类型及其原因。这可能涉及保留房产的价值或冻结资产。配偶还可以寻求未决诉讼证明,以防止与不动产进行交易。
保护普通法夫妇的财产权
尽管加拿大法院在过去十年中已将配偶权扩展到普通法和同性伴侣,但最高法院在 Walsh v. Bona 案中的裁决限制了普通法伴侣的财产权,无论其性取向如何。在安大略省,未婚配偶的财产权仅限于普通法权利和衡平法索赔。FLA 不包括同居夫妇,也不会自动平均分配他们的家庭财产。这意味着同居关系中的每个伴侣都有权获得他们在关系中带入或在关系中获得的东西。但是,必须知道同居夫妇可以制定家庭合同,例如同居协议或分居协议,以明确规定他们各自的财产权。
如果一对同居夫妇决定结婚,他们的同居协议可以无缝过渡到婚约,有效地管理他们改变后的状态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除非他们的协议另有规定。此外,同居伴侣的财产权仍然受到不正当得利下的推定信托法的保护。这种法律保护确保了在关系发生变化时的公平和安全。
结论
办理离婚诉讼非常复杂,尤其是在分割资产时, 可能会出现财务问题以外的冲突,使过程更加复杂。虽然诉诸法院似乎是唯一的解决方案,但它可能并不总是能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有些人可能会建议进行调解,但它会大大增加总体成本。但是,聘请称职的律师, 他们的专业知识可以促进相方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而不会显着增加费用。此外,参加案件会议和和解会议的好处, 不仅省钱, 法官通常会促进讨论并允许您与对方达成协议,所有这些都无需额外费用的。
如果您有任何其他疑问,请与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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