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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 取得安省婚姻住宅專屬佔有令

離婚過程中,誰能留在家中?
離婚過程中,誰能留在家中?

簡介


當婚姻破裂時,第一個問題之一就是:離婚過程中,誰能留在家中?在安大略省,面臨此挑戰情境的夫妻可透過《家庭法法》(FLA)下的專屬佔有令尋求救濟。然而,法院並非輕率做出此決定。專屬佔有令是一種法律文書,且受嚴格要求,取得此類命令具有巨大挑戰性。此命令允許一方配偶留在房屋內,而要求另一方搬離,無論是誰擁有合法 產權。



婚姻住宅平等所有權的基本概念


在安大略省,婚姻住宅被定義為任何人在分居時與配偶同住的任何房產。這不僅包括自有房屋,也包括出租房產。


家庭法 FLA第19條規定,無論房產所有權或財務貢獻如何,夫妻雙方均有平等權利擁有婚姻住宅。這表示雙方都無法將對方排除在外。


然而,分居的配偶同居往往是不可行的。FLA第24條提供了解決方案,賦予法院權力,儘管普遍存在平等探視的原則,仍可將專屬佔有權授予一方。



誰可以申請


在安大略省, 只有已婚配偶才能依家庭法 FLA申請專屬佔有令。FLA並未賦予普通法伴侶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因此他們常需尋求其他法律救濟。當您能證明對該房產的所有權或出資證明時, 這必須根據分割法提出索賠,或證明建構性信託主張, 才能有效保護您的利益。



法院的平衡法案:家庭法(FLA) 第24條第3款因素


法院頒發專屬佔有令被視為「嚴重命令」,因為它迫使合法所有人搬離其住所。法院不會輕易批准此類救濟,必須權衡《家庭法》第24(3)條所列明的具體因素。


在 Taafe v. Taafe 案(2023 ONSC 5870)中,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明確闡述了該測試因素:


1.  兒童最佳利益——首要考量。法院將評估該命令對兒童情緒、社交及教育穩定性的影響。通常,有家庭醫療照護的配偶會被授予監護權,以減少動盪。


2.  雙方的財務狀況 – 法院會審查雙方尋找替代住所的能力,以及申請人是否能獨立負擔家庭開支。


3. 考慮其他合適住宿的可用性——分析租賃市場、工作與學校的鄰近程度,以及被排除配偶是否有可行的住所。


4. 現有法院命令——任何可能影響居住安排的現有扶養或親職命令。


5.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或虐待的證據是關鍵因素,法院有義務保護弱勢的配偶與子女。


在 Taafe案中,法院發布了一項關於共有房 產專屬佔有權的「中間地帶」命令。該命令強調在考慮法律權利時, 採用最小干擾 法的重要性。妻子主張擁有房 產專屬佔有權,因為她是特殊需求動物的主要照顧者; 然而,這項主張並未被FLA承認。由於妻子被控攻擊丈夫和女兒罪,因此受到進入該住宅的限制令。最終,法院授予丈夫獨佔土地權,以維持女兒的穩定生活,同時安排有結構的搬出計畫。法院也承認妻子的貢獻,允許她在此期間有限度地回家照顧動物。



如何取得命令


要將配偶驅逐出婚姻住宅,居住方不得僅僅更換鎖具。申請人必須根據FLA向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出動議。


在涉及緊急安全問題的案件中,如家庭暴力或威脅傷害,個人可能會申請緊急動議,甚至緊急保護令(EPO)。這些許可證可在數小時內取得,以確保房屋的獨家佔有權,且通常在完整法庭聽證前的短期(例如14天)生效。



誤解與後果


一個常見的誤解是,持有房屋「所有權」的配偶無法被移除。這是錯誤的;法院可根據上述因素,將婚姻住宅的專屬佔有權授予無產權配偶。


若配偶拒絕遵守專屬佔有令,他們可能會被逮捕、罰款甚至監禁,因為警方有權執行這些命令。重要的是,專屬佔有令不會轉移產權,也不會改變雙方對房屋淨值的最終產權;它僅定義在命令中指定期間內佔用該產權的權利。



尋求專業建議


專屬佔有權是一種法律救濟,目標是 平衡現有居住者的安全與被排除者權利。由於這些命令可能帶來重大後果及長期影響,在啟動任何行動前,務必諮詢家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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