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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转移给配偶以躲避债权人可能被视为欺诈




前言


当您成为企业主时, 经常会采取战略性财务措施来保护你的资产。一种常见的策略是将你的家庭住宅转移到配偶的名下,以保护其免受债权人的侵害。采用合法的策略保护您来之不易的财富至关重要。但是,从事欺诈活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为确保转让的合法性,保持完全透明的转让过程至关重要。您的意图、财务状况和转移过程中的透明度对于采取负责任的方法至关重要。您有责任保证这种透明度。虽然丈夫和妻子应该是互相支持,但通过欺诈性财产转让帮助您的配偶逃避债权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可能影响您的业务和个人生活, 而且您将成为此欺诈活动的 犯罪伙伴。



主要案例


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v. Camerlengo Holdings Inc.一案中。,一位债务人计划在1996 年将其共同持有的家庭住宅转让给他的妻子,以保护其免受潜在的商业债务。然而,在2011 年,债权人安大略省证券委员会(OSC)对此次转让提出了质疑。债务人试图在下级法院驳回索赔,辩称转让该家庭住宅是在他没有商业负债的情况下转让的。虽然他最初在下级法院驳回索赔成功了,但在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OCA) 推翻了动议法官的决定。 OCA强调,根据欺诈性转让法 FCA第2条,旨在逃避未来债务的转让仍可能被视为欺诈性转让。这案件是一个引人入胜的警示,强调了此类行为的潜在法律后果,并敦促企业主在保护财务决策中保持警惕。



欺诈性转让法 (FCA)


在安大略省, FCA 规定,欺诈性转让涉及三个要素


  1. 必须是转让契 - (包括任何财产转让)

  2. 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

  3. 为阻碍、拖延或欺诈债权人而制造。


《欺诈性转让法》第2条规定,为挫败、阻碍、拖延或欺骗债权人或相关人员而进行的不动产或动产转让都是无效。



欺诈标志:


转让人的意图是通过审查转让情况并考虑法院所谓的“欺诈标志”来确定的。法院确定的其中一些欺诈指标包括:

 

  1. 该转让是涉及转让人几乎所有财产的一般转让。

  2. 转让人继续占有这些财物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使用,包括出售这些财物。

  3. 秘密转让这些财物。

  4. 转让这些财物的时间是在面临被起诉或正在进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使用的。

  5. 该转让相当于对财物的信托。

  6. 该契约包含一项自行操作 或 自利且不寻常的条款,并且虚假声称该礼物是诚实、确实和善意的。

  7. 该契约赋予转让人撤销转让的权力。

  8. 该契约并包含有关对价的虚假陈述。

  9. 契约附带的条件考虑是严重不足的, 表示没有足够的报价。

  10. 异常紧急地进行转让。

  11. 委托人根据协议书保留了一些利益。

  12. 转让是以现金代替支票支付的。

  13. 参与转让的各方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此列表并未涵盖所有内容 和条件,找到这些欺诈迹象中的一个或多个并不总能证明存在欺诈意图。但是,如果有几个迹象,接收转账的人将很难说服法院它不是欺诈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欺诈迹象,受托人、债权人或任何其他试图质疑转让的人通常将更难证明存在欺诈意图。



新案例开发


在最近的一宗案件中, 2270752 Ontario Inc. v. Century 21 New Star Realty Inc. 2024安大略省上诉法院 (OCA)  发现丈夫将婚姻住所转让给妻子存在欺诈行为。法官发现,Baljit未能归还从该公司获得的60万美元,用于合资企业建造一个从未建成的加油站。由于预计会采取法律行动,Baljit 通过临时分居协议以 $2.00 加元的价格将婚姻住所转让给他的妻子 Arvinder,法官裁定该协议存在欺诈性。


至于家庭住宅的转让,初审法官发现存在多个欺诈行为,此外上诉人未能反驳欺诈意图的证据。此外,(Arvinder)  妻子 拒绝出示她的家庭法档案、银行对账单和会计记录。当事方临时分居协议只涉及婚姻住所和债务问题,而忽略了在Arvinder本应欠Baljit一大笔均等化付款 以及其他分居相关问题。此外,初审法官还认为,在不了解转让人意图的情况下,出于合理考虑并善意向某人提供转让的例外情况绝对不适用。法院裁定这种转让是欺诈性的。上诉法院确认了该决定,驳回了上诉,并判给公司(债权人)$15,000加元的总费用。



安大略省的转让和优惠法案 (APA)


虽然 FCA 适用于欺诈性转让,但 安大略省的《转让和优惠法》(APA) 使债权人能够攻击欺诈性转让和不公正的优惠转让。



根据《转让和优惠法案》APA打击欺诈性转让


 APA 和 FCA 有类似的欺诈性转让条款,但存在一些差异。根据 APA,必须具备四个要素才能将交易视为欺诈性转让。提出异议的一方必须证明,

 

  1. 必须有礼物、转让、转让、转让、交付或付款。 

  2. 不动产或个人财产。 

  3. 由某人在无力偿债或无力偿还其债务时,或当该人知道他、她或它“处于破产前夕”时作出转让。

  4. 意图打败、阻碍、拖延或损害债权人或其中任何一个人。


《转让和优惠法案》没有明确解释 “资不抵债” 的定义,因此必须参考 过去的判例法。APA 的其余条款与 FCA 的条款相似。




APA 攻击不公正的优惠转让


第4条第(2)项《APA》 要求债权人证明不公正优惠的四个要素:


  1. 债务人作出赠与、转让、转让、转让或付款。

  2. 转让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无力偿付其债务时进行的,或者

  3. 知道他、她或它正处于破产前夕。

  4. 转让必须是为了让受让人对其他债权人享有不公正的优惠转让。




结论


根据Camerlengo的决定,FCA第2条规定的债权人包括当前和潜在的未来债权人。这对企业主具有重大影响,他们试图通过将资产转移给配偶而未获得任何回报或最低限度的对价来保护其资产免受债权人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债权人可能会将这些转让视为欺诈性转让提出异议,尤其是在有欺诈迹象的情况下。在我们讨论的两个案例中,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裁决澄清了FCA下达成的命令不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如此,FCA还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以偿还转让人所欠的债务。FCA 和 APA 要求转让方在财产转让过程中以诚信和公平的方式行事。法院一直致力于为安大略省商界各方维持一个公平和平衡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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